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其中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由被
告負擔;餘新台幣陸佰伍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0年6月間經訴外人 吳文抽 介紹而認
識被告,被告向原告鼓吹其公司之股票獲利及前景良好,日
後並計劃向美國證管會申請於美國NASDAQ(NATIONALASSOC
IATIONOFSECURITIESDEALERAUTOMATEDQUOTATION,簡
稱NASD,即美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市場,一般即稱為那斯
達克股票市場)掛牌上市等不實消息,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同
意購入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票各一張(下稱系爭2張股票)。被告上述詐騙行已於
93年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查獲,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爰請求被告賠償被騙之損失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具狀 陳明 不願
意被提解到庭,亦不委請訴訟代理人為言詞辯論,同意由法
院依法逕為判決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遭被告詐騙而購買系爭2張股票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8月5日函1張、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張為證,且被告涉及偽造有
價證券及常業詐欺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
年度金上更㈡字第26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5年度金上更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又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遭被告詐騙而購入股票,並要求
被告對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未敘明被詐騙購買股票
所支出之金額如何,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提
出書狀具體說明要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原因事實,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收
受裁定後並未置理;嗣經本院於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
闡明後,原告始表明其遭詐騙購入股票所支出之金額雖不足
20萬元,但遭詐騙已有許多年,因此,要求被告賠償20萬
元等語。本院審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惟據其於
本院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庭呈之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年度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內載原告購買上
述二張股票之成交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98
,000元,顯見原告被騙而購入上述二張股票所支出之金額
應為138,000元(計算式:40000+98000=138000)而已,再
向原告闡明購買股票而支出逾上開金額部分有何證據時,原
告則表示「沒有」等語(本院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3頁參照),由此可見,原告被騙而購買上述股票所受之損害
應為138,000元;至於原告主張損害逾138,000元部分,其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填補原告所受損害即13萬8千元之範
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此金額部分之請求,尚
嫌無稽,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附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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