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消簡字第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歐洲法國式牛皮沙發乙套,或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並依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台灣銀行規定放款利率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8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
詞變更其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應
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其於96年6月9日持原告刊登之報紙廣告,向原告
購買總價金計185500元之傢俱,惟其中價金39900元之歐洲
法國式牛皮沙發乙套(下稱系爭沙發),原告於付定金時特
別聲明要真牛皮的,詎被告送來的卻是人造皮沙發,明顯缺
少被告所保證之品質。嗣97年9月中旬原告之妻說系爭沙發
有問題,然因原告於同年9月19日赴大陸探親,同年12月中
旬返台,至98年2月12日,發現系爭沙發多處起皺脫皮,始
向被告反應上開瑕疵,而被告再三拖延至98年3月2日,才給
原告6個牛皮座墊,以打發原告,原告因急於98年3月6日,
赴大陸為子娶媳,故就拿牛皮座墊回家。嗣原告返台後見系
爭沙發皮掉滿地,乃再請求被告處理,惟被告一再推拖,不
予置理,為此,爰依民法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
三、被告則以:其並未向原告表示或保證系爭沙發係真牛皮,蓋
真牛皮沙發1組要價300000元至400000元,而系爭沙發售價
僅39900元,自不可能是真牛皮,況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上
亦未載明係真牛皮,且沙發之材料有多種等級,而原告所提
出之報紙廣告並非買賣當時被告所刊登者,自不足以證明被
告有表示或保證系爭沙發係真牛皮。又系爭買賣距今已2年
多,早已超過瑕疵擔保之期間,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估價單、報紙廣告及照片等
件為證,而被告亦不否認有其於上開時地,將系爭沙發出賣
與原告,價金為39900元,惟否認其有向原告表示或保證系
爭沙發係真牛皮,並以上開情詞辯解,是本件應審究之爭點
厥為:原告主張依民法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30000元,有無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伊購買系
爭沙發時,有特別聲明要真牛皮的,被告亦向伊保證系爭沙
發係真牛皮,詎被告送來的卻是人造皮沙發,明顯缺少被告
所保證之品質,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等語,惟為被告所
否認,是原告就被告有向伊保證系爭沙發係真牛皮之情事,
即應負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固提出前揭證物,欲憑以證
明被告確有向伊保證系爭沙發係真牛皮之事實,惟觀諸估價
單上就系爭沙發僅記載貨號:00-222,貨品名稱:法式(1+
2+3)沙發,數量:1組,說明事項:(現場色)(黑色)等
語,並未記載系爭沙發之材質為真牛皮,而報紙廣告上固載
明:頂級歐洲法國野牛皮沙發,市價89000,出清數量限6組
,出清價39990等語,惟被告否認該報紙廣告係買賣系爭沙
發當時其所刊登者,且原告亦自承伊所提出之報紙廣告是從
98年2月之報紙剪下來的,自不足以證明被告於買賣當時有
向原告表示或保證系爭沙發係真牛皮。再者,原告提出之照
片亦無法證明被告有向原告保證系爭沙發之品質,自難據以
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此外,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確切證據
以實以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㈢次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0條定有明文。末按
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者,以買賣之物缺
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限,若出賣人就標的物之品質未有
特別之保證時,縱有瑕疵,買受人亦僅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此觀之民法第359條、第360
條之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判決意
旨)。經查,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向伊保證系爭
沙發之品質,已如前述,此外,原告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故
意不告知系爭沙發之瑕疵之情事,則縱認系爭沙發確有瑕疵
,依上開說明,原告亦僅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不
得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猶據以主張依民法瑕疵擔保之
損害賠償規定,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30000元,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並確
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