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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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楊文章 之繼
即債務人 原住台北
相 對 人 丁○○(楊文章之繼
即債務人 原住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
,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
,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乙份、通知函及退件信
封均影本為證。
叁、經查,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淡水分局98年10月21日北縣警淡刑字第0980031252號覆
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件一:
債權移轉證明書
立證明書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楊文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58/12/10
生)
壹、債權明細:
一、分期金額:新台幣74760萬元整。
二、約定利息:年利率0%
三、尚欠本金:新台幣30972萬元整。
四、應付利息:新台幣0元。
五、違約金:新台幣15404元整。(自93/06/22至95/12/30止,
共921天)
六、總計:新台幣46376元整。
貳、移轉債權金額:新台幣46376元整
參、本債務已由合作廠商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清償,
特將本件債權(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權一併移轉該
公司。
肆、立本債權移轉證明書時,已一併將相關申請契約書、履約保
證票據及相湍文件交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此致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證明書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二: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
受文者:丙○○、丁○○(楊文章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9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遠資債移字第134號
主旨:台端向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購物分期,因未按期繳
款,已喪失分期權利,該債權已移轉本公司,請速出面協
商還款事宜,否則依法訴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貴我雙方所簽契約書辦理
,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將此債權轉讓與本公司,並一併
將原簽之契約書正本、擔保票據及有關一切文件交與債權受
讓人。
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