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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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鄭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儷樺 、 林麗珠 、 林福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
之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