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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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告 許正君
陳正忠 (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和 (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璇 (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 (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陳六之繼承人陳阮惠美、陳正忠、陳正和、陳奕璇、陳淑媛承受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陳六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死亡,繼承人為陳阮惠美、陳正忠、陳正和、陳奕璇、陳淑媛,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