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25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陳怡穎

被告 林鍾晴代 (即 鍾佳栓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碧珠

被告 鍾秀蕾 (即鍾佳栓之繼承人)

被告 鍾炳煌 (即鍾佳栓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關於「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鍾秀蕾聲請更正錯誤要旨略以「原告前於109年12月3日準備書狀變更聲明如上(即如主文所示),然貴院判決書未依上述變更聲明而為判決,爰聲請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