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共計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