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告 劉文達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瑋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宗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告 劉文達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瑋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