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告 林莘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家仁 (TienChiaj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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