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王立功
被   告  周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7日至原告醫院急診就醫,積
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2,91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板小調字第2160號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急診病患
應收帳款明細紀錄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912元,及自104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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