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宜雯 律師
黃鈺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2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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