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乙○○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93年12月10日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然本院審理後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原因,應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