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0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乙○○寅○○之承
丑○○寅○○之承卯○○寅○○之承辰○○寅○○之承被告 林敏澤 律師(附表所
示之人之破產管理人)35之1號2樓 薛西全 律師(附表所之人之破產管理人)樓之2 周村來 律師(附表所示之人之破產管理人)巷18號 楊四海 律師(附表所示之人之破產管理人) 陳石城 會計師(附表所示之人之破產管理人)22號17樓之2丁○○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被告癸○○
庚○○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被告 逄文成
己○○被告永翔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 被告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媽帝
王騰輝 被告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 被告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坤佃 被告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被告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媽帝被告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被告寶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水蘭 被告永固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星魁 被告昶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思溫 被告彰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靳震
李森 被告甡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學純 被告穩馨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以珍 被告永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丑○○、卯○○、辰○○併為 劉士勝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劉士勝於87年3月3日死亡(本院卷四第212頁),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已由其繼承人丙○○、午○○、子○○、巳○承受訴訟。但其繼承人之一寅○○再於88年3月26日死亡(第三審卷第282頁),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為寅○○之繼承人,有卷附全戶人應即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才生附表:
┌──┬────────────┬────────────────────┐│編號│當事人│營業所或住居所│├──┼────────────┼────────────────────┤│一│辛○○│屏東縣○○鄉○○村○○○路○段○○號│├──┼────────────┼────────────────────┤│二│ 黃龍輝 │高雄市○○○街○○○號│├──┼────────────┼────────────────────┤│三│壬○○│澎湖縣馬公市○○路○○○巷○弄○○號│├──┼────────────┼────────────────────┤│四│永全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九樓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