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家訴字第一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上訴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陸佰捌拾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總計壹拾柒萬柒仟肆百捌拾柒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曾瓊安附表:裁判費計算式(新台幣)第一審(起訴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一、訴訟標的:6,805,335元
二、裁判費:74,859元6,805,335÷3=2,268,4452,268,445X1.1%=24,952.895=24,95324,953X3=74,859
三、上訴人實際繳納金額:0
四、上訴人漏繳金額:74,859元第二審(上訴日期93年1月7日)
一、訴訟標的:6,805,335元
二、裁判費:102,628元
三、上訴人實際繳納金額:0
四、上訴人漏繳金額:102,6028元上訴人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應補繳金額:177,487元
74,859元+102,6028元=177,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