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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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4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除權判決事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支票號碼應為「EJ0000000」,判決誤寫「0000000」,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查本件支票號碼,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為「EJ0000000」,本院96年度催字第1272號裁定據以記載為「0000000」,聲請人登報亦刊載為「0000000」,是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判決記載為「0000000」,並無誤寫,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實則本件除權判決所示支票號碼,與聲請人遺失支票之號碼所以不符,乃因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誤寫支票號碼為「EJ0000000」所致,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始屬正辦,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