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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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丙○○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