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5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理由內第二項第三行關於「裁罰2,700元」更正為「7,2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並為裁定所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裁罰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