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48號
原告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壹仟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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