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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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業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公債甲類九期債│八六A0三八二一D八六A0││貳│柒萬壹仟││││票八十六年度第三期債息票│三八二四D│││││├─┼───────────────┼──────────────┼────┼───┼────┼───┤│2│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公債甲類九期債│八六A0二二六四B││壹│柒仟壹佰││││票八十六年度第三期債息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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