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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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76號
原   告  曾怡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減少之價金、損害賠
償及懲罰性賠償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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