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8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木通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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