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8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木通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