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鍾承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越勇廖梓淯
廖美芳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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