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70號
原告 陳萬 是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69,4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二、具狀陳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若是,其理賠項目、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