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 陳氏容 相對人 許銥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不動產面積欄「447.04」之記載,應更正為「477.04」。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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