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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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3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庚○○聲請人丙○○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辛○○被繼承人戊○○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96年7月3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妻 花陳阿嬌 、長子丁○○、長女 林花蕊 均已為拋棄繼承(96年度繼字第1067號),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次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今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玲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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