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99年度審訴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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