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蔡靜雯 即誠得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胤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4,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