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謝惠瑛
王立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原告 林碧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2,000元(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50513號強制執行事件,投標人 李婉慧 參與本院拍賣債務人 王元壁 所有坐落臺南縣○○鄉○○段158地號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定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