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遵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遵仁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遵仁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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