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拾得甲○○離本人所持有之牛皮紙袋1個」應予更正為「拾得甲○○所遺失之牛皮紙袋1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漠視法令之禁制而侵占他人遺失之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且被害人業已尋回失物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