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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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選任辯護人 施介元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目前尚有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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