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六四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