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六七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六七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