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淑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五八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