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被上訴人中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沛曜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秀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