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劉怡均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二樓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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