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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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六四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八十九年度聲戒字第六九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五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原審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九0號裁定送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彰所戒字第一三七六號函及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原審認前項檢察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抗告人即被告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被告以其已有悔改之意,要求早日讓其重返家園為由,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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