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六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伍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