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四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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