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廖台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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