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 鄭淳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美齡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5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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