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蔡沂英 被告 江龍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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