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49號、毒偵字第2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國華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另補狀提理由」云云,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茲因上訴人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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