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代號0000.被告 劉兆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2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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