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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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彭亦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99年10月8日│25,000元│FS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