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17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周彤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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