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武麗君
武麗萍 武秀英 武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武宜仁 (歿)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擔保其本人對抵押權人因簽訂授信契據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5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個別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嗣因法人合併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之資產、負債,並經地政機關於100年7月21日辦妥抵押權人變更登記。
(二)又債務人武宜仁(歿)於104年7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144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7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武宜仁(歿)分別於⑴98年5月13日向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借款400萬元,其借款期間自98年5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⑵10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其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19年7月13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自撥款日之次月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⑶106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其借款期間自
106年11月3日起至121年11月3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分別積欠本金882808元、00000000元、0000000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武宜仁於103年1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截至
109年4月2日止,債務人尚欠信用卡款計34691元未清償。又本件債務人武宜仁雖於108年4月25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1006002500號函、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據、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五)本院分別於109年6月17日、8月11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之繼承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武麗君陳報業已代為償還部分借款,聲請人請求欠款金額有誤,惟聲請人亦具狀陳稱相對人縱有繳款仍未依約清償。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段││947││1221.39│全部│武麗君、 武麗萍公 │││││││││││同共有2分之1;│││││││││││武秀英、 武曉麗公 │││││││││││同共有2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85│大化段│頭份市斗│農舍、RC│第一層:164.29││全部│武麗君、武麗萍││││947地號│ 煥里 12鄰│造│第二層:137.03│││公同共有1分之1│││││斗煥199││合計:301.32││││││││號││││││├─┼──┼────┼────┼────┼───────┼─────┼──┼────────┤│2│368│大化段│頭份市斗│農舍、鋼│第一層:62.57│陽台:5.38│全部│武秀英、武曉麗公││││947地號│煥里12鄰│筋混凝土│第二層:62.57│││同共有1分之1│││││斗煥199│造│電梯樓梯間:││││││││之2號││9.17││││││││││合計:1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