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十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水木 訴訟代理人 鄭碧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連帶保證契約負連帶保證責任,惟系爭連帶保證書第五款約定,保證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有連帶保證書一份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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