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之台南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明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
送達效力。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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