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 莫香萍 ○○○0○0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奇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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